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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除藥害受害人外,誰有資格申請藥害救濟?
A.

依藥害救濟法第十二條規定,藥害救濟之請求權人如下:
死亡給付:受害人之法定繼承人障礙或嚴重疾病給付:受害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而根據藥害救濟法第十九條規定,申請藥害救濟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提供擔保。

 
Q2. 藥害救濟申請案受害者已成植物人,其親人不願出面申請,可由受害者之醫師提出申請嗎?
A.

藥害救濟申請案受害者為植物人,可由法院依民法規定宣告禁治產,並由檢察官指定監護人,監護人即為受害者之法定代理人,為公正人士,需為受害者爭取最大利益,此案例之醫師為醫療行為之關係人,不具有該項藥害救濟之請求權。

 
Q3. 藥害救濟金是否可免稅或減稅?
A.

根據藥害救濟法第19條規定,受領藥害救濟給付,免納所得稅;受領藥害救濟給付之權利,免納遺產稅。

 
Q4. 已領有藥害救濟給付者可否再行訴訟?
A.

衛生署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對藥害救濟申請案,僅作是否適用藥害救濟法給付規定之決定,而不作有無過失之判定;依藥害救濟法十七條之規定,並未要求已領藥害救濟給付者,放棄訴訟權,惟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取得其他賠償或補償者,於取得之範圍內,應返還其領取之藥害救濟給付。

 
Q5. 藥害救濟審議結果,是否可作為其他民、刑事責任的判定依據?
A.

根據藥害救濟申請辦法第二條附表申請書所??申請藥害救濟應注意事項?第六條規定,藥害救濟審議結果僅作為判定救濟與否之依據,其是否成立其他民、刑事責任,應以司法機關裁判為準。

 
Q6. 本人經由藥害救濟諮詢專線電話得知本人符合藥害救濟的條件,為何最後又說不適用於藥害救濟?
A.

諮詢專線只提供一般民眾相關的藥害救濟資訊服務。『符合申請條件』並不表示『符合藥害救濟的要件』,是否符合藥害救濟最終將由『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中的專家學者來作成審定。

 
Q7. 若不滿藥害救濟審議結果,我該怎麼辦?
A.

若藥害救濟之請求權人對藥害給付之審定如有不服,根據藥害救濟申請辦法第二條附表申請書所??申請藥害救濟應注意事項?第五條規定,須於處分到達次日起三十日內提起訴願。

 
Q8. 承辦藥害救濟業務的單位為何?聯絡方式為何?
A.

承辦單位為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該會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0年9月24日准予登記在案,其主要業務即接受衛生署委託承辦原衛生署藥政處藥害救濟之業務,聯絡方式為: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金華街19之1號1樓
藥害救濟專線:(02) 2358-4097 網址: www.tdrf.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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