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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風濕病學會提出的類風濕性關節炎的臨床緩解標準有: |
1. 晨僵不超過十五分鐘。
2. 無疲乏感。
3. 無關節疼痛。
4. 無關節壓迫。
5. 關節或軟組織無腫脹。
6. 男性血沉每小時少於二十毫升;女性每小時少於三十毫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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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以上其中五項或五項以上者,定為臨床緩解。要達到以上臨床緩解標準,關鍵在於及早診斷,進行正確治療,並長期接受治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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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風濕病學院一九八七年所訂的診斷類風濕性關節炎標準,凡出現下列任何四種情況,即可判定罹患了類風濕性關節炎。 |
1. 晨僵多於一小時。
2. 觀察到的三個或三個以上關節部位的軟組織腫脹(關節炎)。
3. 腕、掌指和近端指間關節腫脹(關節炎)超過六週以上的時間。
4. 呈現對稱性關節腫脹(關節炎)的外顯表徵,即身體兩側相同關節同時或先後發病。
5. 類風濕結節。
6. 血液抗體的檢查,類風濕因子呈陽性反應、紅血球沉降速率異常、抗核抗體也呈陽性反應。
7. X光檢查可以發現關節的骨頭有磨損、關節會變形、關節處有骨質疏鬆、關節軟骨減少、關節腔變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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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風濕性關節炎康復程度 將有跡可循
類風濕性關節炎患者在發病時,全身關節腫脹疼痛飽受痛苦,生活品質大受影響。而在類風濕性關節炎治療上,過去多以外觀判斷或自我感覺來認定,並無一定的治療目標可遵循。多數患者因此憑藉自我認知,擅自停藥或是減低藥量,誤判病情已恢復但關節仍舊悄悄遭破壞,結果錯失治療良機,造成更嚴重的病情,使關節變形無法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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