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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助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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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收治SARS病人的醫療機構是否可申請感染性廢棄物處理費用的補助?
A:
- 依「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暨「執行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工作之醫療(事)機構獎勵要點」第六點規定訂定之。
- 補助對象:
(一)經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指定設有隔離病床(含負壓病房),收治疑似或可能感染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病人之醫療(事)機構。
(二)經本署指定專門收治疑似或可能感染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病人之醫療(事)機構。
(三)因收治疑似或可能感染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病人,致部分樓層病房封閉或全院封院之醫療(事)機構。
- 補助基準:
(一)經指定收治疑似或可能感染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病人之醫療(事)機構,以實際收治該病症住院病人數,每日每床新臺幣一五0元申報補助。
(二)因收治疑似或可能感染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病人,致部分樓層病房封閉或全院封院之醫療(事)機構,以未淨空前、封閉之區域內實際住院病人數,每日每床新臺幣一五0元申報補助。
- 經費申請:
(一)符合第二點第一款或第二款之醫療(事)機構,於每月十日前,依前月實際收治病人數,核實造具申請清冊(如附件)及請款領據,向本署申請。(本署地址:台北市愛國東路一00號)
(二)符合第二點第三款之醫療(事)機構,於每月十日前,依第三點第二款規定,核實檢附部分樓層病房封閉或全院封院之申請清冊(如附件)及請款領據,向本署申請。(本署地址:台北市愛國東路一00號)
- 本署對受補助之醫療(事)機構,必要時,得派員查證稽核其申報情形,如有不符,除追回不實申報之補助款外,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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