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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患者所從事的工作不是「相當危險」的工作的話,那麼對患者的決定不管是他要保有目前的工作,或者是要求換新的工作,他人不得加以反對,這種情形也不得用「意外保險法上的觀點」來反對。反之,如患者現從事之工作是對於癲癇發作者不適合的職業的話,那麼就有必要換工作單位或換職業。
通常碰到這種情形時,是可以在同一家公司或行業內換別的工作單位,並且不減少分毫薪資,如果有這種機會存在的話,那麼絕對要善加利用,因為對於心理上及經濟上考慮顯然較有利;另一方面,公司老闆或勞工局介紹職業的官員,應致力於如此的調單位安排,或介紹適當的工作,這也是他們的使命。
倘若所安插的工作不是有特別危險性的工作,但是需要專業知識,如果這時候患者年齡還在四十歲到四十五歲以下的話,那麼不妨進行「換職業的訓練」。在西德有各行各業的換職業教育訓練機構,在此患者也可以接受新行業所要求的專業訓練。
介紹合適的換職業教育訓練機構是患者住在地勞工局的「換職業問題顧問」的任務,他這項任務是和職業心理專家、勞工局醫生及診療的醫生等共同合作,至於換職業訓練期間的一些費用,如換職業教育訓練費用及家庭生活費是不是由誰來負擔的問題,往往因案而異,此時應向勞工局的專門顧問請教,他們會基於現行法規的規定向患者說清楚。
不必顧慮到換職業教育訓練機構要耗去一年到二年的光陰,重要的是,在此情形可以避免因不換業所帶來的社會上的岐視,一般而言,換職業教育訓練在西德往往是提供更好的職業上地位的上昇的機會,比較以往則是社會地位的改善,其實最有利的是換職業教育訓練往往也是為了對於治療患病情有益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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