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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癲癇患者是禁止駕駛汽車的。
患者必須有這種體認,如果他在駕駛汽車中突然發生發作的話,對於患者未身及他人的安全將有重大的危險,如果患者本身已經有了汽車駕駛執照的話,基於安全起見,他應該志願不要駕駛汽車。同時在癲癇發作仍然存在的期間,不許給與駕駛執照。
在現在這種不能得到駕照,或者縱使有駕照卻不能開車,對於某些人而言,可能令其痛苦;然而他必須理智地思考,為了保護自己個人的生命及其他人的生命,是比為了減省時間或開車的方便來得重要多了。
對於現有駕照之患者,診治醫生要向他說有開車可能引起的危險,並且趕快勸告他不要再開車了,醫生如做過宣導工作,可以請患者書面證明之。
但是如果患者經過治療,達到了已經至少有三年以上的時間完全沒有癲癇發作、明顯地確定發作只是在睡眠中出現、到目前為止醫生的追蹤檢查可以期望在將來不會有再度發作、心理上檢查和治療及道德上的考慮等,醫生認為可以讓患者開車的話,則患者可以再度被准許開車,或是得到一張新的駕照。
此外,法律規定有此趨向,即駕駛執照的發給夠考慮到個案因素,易言,即普遍駕照之外,還另外有「使用限制的駕照」,如只限於鄉村地區使用的駕照或者只限於農機汽車的駕照,對於這類駕照的准許則較為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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