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癲癇,只有極其少數是屬於遺傳,癲癇原則上來說和精神病或精神衰弱完全無關。患者及其家庭都沒有理由把這個疾病認為是污點,而欲隱瞞。 |
2. |
癲癇發作的情形有不同種類,任何種類的發作,即不論有抽筋痙孿的發作,或者只是意識狀態有變化(沒有痙孿),都應該去看醫生,好讓醫生找出發作的原因及進行治療。 |
3. |
癲癇發作在今日已經可以完全有效的治療,何時開始治療,往往對於該病的發展(有利或不利的發展)有決定性的意義。癲癇必須早日接受治療,即在第一次發作現象出現後就應馬上治療,不可以在長年存在這個病後才去找醫生。此外,早日治療也能夠避免因為經常地發作所造成的後果─身體及精神上的損害。 |
4. |
一般而言,癲癇的治療只是服用藥物,必須持續服用數年,才可能達到完全不發作的醫療效果,而非暫時性的不發作;因此,在已經是不發作的狀況下,也是需要繼續服藥治療的。治療的成敗繫於患者是否合作而定,患者的合作指的是,患者必須完全按時按量服用醫生所開的藥,對於醫生的其他指示,如要有規則的睡眠、禁酒、下次檢查時間等等,一定要嚴格遵守,任何擅自作主的減服藥量,是會危害到治療的成果的,突然停服藥物還可能造成生命危險的後果。對抗癲癇的藥物可能發生的副作,如果和不接受治療或只有不足夠的治療所發生的後果相比較的話,顯不成比例,要小心的是同服他種藥物,應該徵求神經科醫生的同意,至於同服「避孕丸」原則上並無妨礙。 |
5. |
癲癇患者就是在在懷孕期間,也要服用足夠的治療藥物。 |
6. |
癲癇患者可以結婚,但在結婚前應和他(她)的對象共同去找其診治的醫生,聽取因婚姻可能產生的風險的說明。 |
7. |
除非癲癇患者已經多年以來沒有發作,並且在追蹤檢查結果有正常的腦波,可以開汽田外,否則一般而言是禁止開汽車的。 |
8. |
癲癇患者在選擇職業或者所從事的職業應不從事於有特別危險性的工作,對於癲癇患者完全不適合的行業有:即該職業要求不許暈眩的,或是有摔跌下來的危險性工作,又有些職業是要靠近旋轉、切割、壓擠、剁碎等工作機器者,而這些機器沒有防護措施者,或者是職業駕駛業,以上對於癲癇患者而言是不適合的行業。 |
9. |
假如可能的話,患者應避免去做從事夜班的工作;除了上述限制以外,患者有權利做自由的職業選擇。 |
10. |
與特別顧問的談話,往往能確定何種職業是最理想的,這個職業能與患者的資賦與工作能力相當。此外,也能幫助他實際上找到合適的工作。 |
11. |
除了在自由經濟社會上的職訓之外,如果必要的話,癲癇患者也可以在一些專門為殘障者而設立之工廠接受職業訓練或接受換業訓練。 |
12. |
最後還是一句老話,要確保工作上的安全,第一件任務就是要接受醫生的治療,服用藥物,並且能維持社會上的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