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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例1:朋友自行到藥局購買醫師處方用藥,因而導致肝壞死而死亡,請問適用藥害救濟嗎? |
| A. |
案例中所使用的處方藥品是患者自行購買,非由合格醫師所開立的,故不適用藥害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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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例2:朋友的太太自行服用某一朋友介紹的國外減肥藥品而導致傷殘或死亡,這樣適用藥害救濟嗎? |
| A. |
案例中朋友的太太自行服用他人由國外(包含中國大陸)攜帶的藥品因而導致傷殘或死亡,然而該藥物未經衛生署核准,在國內為不合法的藥物,不適用藥害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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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例3:我的父親因為使用藥物導致死亡,經由訴訟法院判定醫師及醫院有明顯的醫療疏失,請問我還可以提出藥害救濟的申請嗎? |
| A. |
藥害救濟的對象為正當使用合法藥物所造成的嚴重疾病、障礙或死亡之受害者。本案例依藥害救濟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於有明顯的醫療疏失,且有法律事實可推定賠償責任者,非藥害救濟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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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例4:我十年前(民國八十年)因為在一家診所注射一種藥物導致不能行走,請問是否適用藥害救濟的條件? |
| A. |
根據藥害救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救濟適用日期應在藥害救濟法公布實施(民國89年6月2日)之後,本案例發生在民國80年,故不適用藥害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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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例5:我的小孩因為注射疫苗而造成肢體障礙,可以申請藥害救濟嗎? |
| A. |
對於因預防接種而受害者,依傳染病防治法已有救濟規定可咨適用,故接種疫苗而受害者,不適用藥害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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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例6:本人因為使用藥品造成傷殘,法院裁定醫師無過失,但因本人之前有保人壽險(包含殘障險),因此獲得保險公司一筆賠償金,請問是否可再申請藥害救濟? |
| A. |
依藥害救濟法第十三條第四款,同一藥品反應不良事件已獲賠償或補償者,不適用藥害救濟,但人身保險給付除外。本案例因該受害者僅接受人壽險給付,符合救濟條件,故可申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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