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Q1. |
常聽人家說「藥害救濟」,到底「藥害救濟」是什麼? |
| A. |
藥害救濟是衛生署為使民眾在正當使用合法藥物卻發生藥物不良反應,而導致死亡、障礙或是嚴重疾病時,能獲得迅速救濟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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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2. |
藥害救濟制度為何要以救濟之名,而不是賠償呢? |
| A. |
藥害救濟法之宗旨在對於受藥害者給予必要之救濟。衛生署慮及受藥害者之求償如僅有訴訟一途,需舉證、訴訟、求償、證明廠商、醫師或其他人有過失才可獲得補償。基於藥害事故之複雜性與舉證之困難性,對受害者之救濟不僅緩不濟急,對廠商、醫療院所聲譽之影響亦難估計,乃參考先進國家解決藥害事故之經驗,並配合我國環境現況,規劃藥害救濟制度。並主動引用消費者保護法精神,強調無過失救濟,使民眾免陳情,免訴訟,迅速獲得救濟。如該藥害另有應負責任之人,其即應負賠償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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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3. |
藥害救濟是為了在「正當使用藥物」情形下而發生藥害的一項人道救濟制度,但是所謂的「正當藥物使用」指的是什麼呢? |
| A. |
藥害救濟法中第三條特別提到,所謂「正當使用」是指依醫藥專業人員之指示或藥物標示而為藥物之使用。也就是說在藥物的使用上應遵照醫藥專業人員的指示下使用合法的藥物。所以說民眾必需正確地依醫藥專業人員指示,按時服藥,有問題立即尋求醫藥專業人員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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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4. |
藥害救濟是為了在正當使用「合法藥物」情形下而發生藥害的一項人道救濟制度,但是所謂的「合法藥物」指的是什麼呢? |
| A. |
藥害救濟法中第三條特別提到,所謂「合法藥物」是指領有主管機關核發藥物許可證,依法製造、輸入或販賣之藥物。而根據「第一階段適用藥害救濟之藥物範圍」規定,藥害救濟目前僅適用西藥製劑的使用,對於中藥及醫療器材而造成的傷殘死亡,未來衛生署將考慮納入適用對象?也就是說唯有使用領有許可證之合法的西藥製劑藥品,可以適用藥害救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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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5. |
只要是在「正當使用合法藥物」的情況下,產生的藥害都可以申請藥害救濟嗎? |
| A. |
是的,只要是正當使用合法藥物而發生藥害,就享有申請藥害救濟權利,可請求救濟。但依藥害救濟法第十三條規定,有某些例外是不得申請藥害救濟的:
(1) 有事實足以認定藥害之產生應由藥害受害人、藥物製造業者或輸入業者、醫師或其他之人負其責任,不得申請藥害救濟。
(2) 藥害救濟法施行前已發現的藥害,不得申請藥害救濟。
(3) 因接受預防接種而受害,而得依其他法令獲得救濟者,不得申請藥害救濟。
(4) 同一原因事實已獲賠償或補償者,不得申請藥害救濟。但人身保險給付除外。
(5) 因使用藥物導致不良反應其未達死亡、障礙或嚴重疾病之程度,不得申請藥害救濟。
(6) 因急救時使用超量藥物致生損害,不得申請藥害救濟。
(7) 因使用試驗用藥物而受害,不得申請藥害救濟。
(8) 未依藥物許可證所載之適應症或效能而為藥物之使用,不得申請藥害救濟。
(9) 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是不能申請藥害救濟的。
(10) 其他經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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